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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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商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1970-01-01
尊敬的哈密市商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为回应民生关切、服务百姓安居,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连续拖欠天数超过90天,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申请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3.2022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不良类贷款
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